項目名稱 | 深惠融信(深圳)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35.7513%財產份額 | 項目編號 | G32017BJ1000352 |
轉讓底價 | 177000.00萬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6-12 | 信息披露結束日期 | 2017-07-07 |
所在地區 | 廣東省深圳市 | 所屬行業 | 其他金融業 |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 |||||
標的企業名稱 | 深惠融信(深圳)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 ||||
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無 | 成立日期 | 2016-09-18 | ||
注冊資本(萬元) | 419565.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
企業類型 | 合伙企業 | 所屬行業 | 其他金融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MA5DL4WA9Y |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經營范圍 | 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項目投資(具體項目另行申報);房地產項目投資(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創業投資業務;經濟信息咨詢(不含限制項目)。(以上各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 | ||||
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 是 | ||||
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否 | ||||
是否涉及職工安置 | 否 | ||||
導致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 | 否 |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有比例(%) | |||
深惠融開(深圳)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 97.7203% | ||||
弘泰通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代“弘泰久盈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 | 2.2773% | ||||
深圳中融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0.0024% | ||||
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
2016年度審計報告數據 |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2647.82 | 2637.54 | 2637.54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235282.51 | 89.97 | 235192.54 | |||
審計機構 | 無 | ||||
2017年4月30日財務報表 |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6646.71 | 6487.57 | 6487.57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258279.34 | 9.23 | 258270.11 | |||
其他披露的內容 | 1.標的企業2016年度審計報告暫未出具,相關財務數據取自2016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 2.深惠融開(深圳)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轉讓標的企業34.9371%財產份額,掛牌金額為:172969萬元,弘泰通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代“弘泰久盈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轉讓標的企業0.8142%財產份額,掛牌金額為:4031萬元 3.標的企業出資情況詳見交易所備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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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基本情況 | |||||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深惠融開(深圳)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 |||
注冊地(住所) | 廣東省深圳市 南山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2016-09-09 | |||
注冊資本(萬元) | 420010.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
企業類型 | 合伙企業 | 所屬行業 | 其他金融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MA5DKT4CXX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97.7203%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34.9371%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中央其他部委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7178317092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信城市開發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 ||||
批準日期 | 2017-05-24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批復 | ||||
決議文件名稱 | 關于深惠融開、弘泰久盈轉讓深惠融信35.7513%財產份額的批復 | ||||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弘泰通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代“弘泰久盈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 | |||
注冊地(住所) | 重慶市 渝北區(重慶市渝北龍興鎮迎龍大道19號)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
法定代表人 | 秦建華 | 成立日期 | 2014-02-18 | ||
注冊資本(萬元) | 11000.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
企業類型 | 其他 | 所屬行業 | 其他金融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500000091220892F | 經營規模 | 中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2.2773%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0.8142%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中央其他部委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7178317092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信城市開發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 ||||
批準日期 | 2017-05-24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批復 | ||||
決議文件名稱 | 關于深惠融開、弘泰久盈轉讓深惠融信35.7513%財產份額的批復 |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深惠融信(深圳)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35.7513%財產份額 | |||
轉讓底價 | 177000.00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受讓資格確認后的3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4000萬元的交易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如掛牌期滿,經受讓資格確認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最終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2、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視為意向受讓方違約,意向受讓方所交納保證金將全部扣除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①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②產生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③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④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的;⑤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掛牌要求的。 3、意向受讓方須對以下事項進行書面承諾:①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90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于《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價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②同意北交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一次性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4、意向受讓方如需查閱本項目相關材料,須向北交所提交《保密承諾書》(交易所備查)后方可查閱。 5、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產權交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通過受讓資格確認并且繳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已詳細閱讀且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全部披露內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產權轉讓公告內容及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若發生以不了解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生逾期或拒絕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交易標的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和欺詐行為,并按本項目交易條件的有關約定扣除其遞交的交易保證金,同時應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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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為在中國大陸地區注冊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 2、意向受讓方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3、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 | ||||
保證金設定 | 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 | 4000 萬元 | ||||
交納時間 | 意向受讓方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交納。 | ||||
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競價方式 | |||||
競價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競價方式: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在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如僅征集到1個符合條件的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則不再組織上述競價活動,由該意向受讓方單獨進行報價,并以此價格征詢原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