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北京國科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6.875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17%) | 項目編號 | G32022BJ10006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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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底價 | 25501.53萬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11-07 | 信息披露結束日期 | 2022-12-02 | |
所在地區 | 北京市 | 所屬行業 | 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 | |
聯系電話 | 裴女士 13488823457 |
標的企業名稱 | 北京國科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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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63號北京衛星制造廠51號樓(衛星大廈)16層) | ||
法定代表人 | 張善從 | 成立日期 | 2004-11-25 | |
注冊資本 | 4687.5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 | 4687.50萬元(人民幣) | |
經濟類型 | 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 |||
企業類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屬行業 | 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8769356188B | |||
經營規模 | 中型 | |||
經營范圍 | 一般項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軟件開發;軟件銷售;人工智能應用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集成電路銷售;集成電路芯片設計及服務;集成電路芯片及產品制造;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服務;計算機軟硬件及外圍設備制造;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通信設備制造;通信設備銷售;電子元器件零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進出口代理。(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互聯網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 |||
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 是 | |||
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否 | |||
是否涉及職工安置 | 否 | |||
導致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 | 是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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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科儀控股有限公司 | 32.64 | |||
其他股東 | 24.19 | |||
國家軍民融合產業投資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 14.8 | |||
北京環宇空間技術發展基金會 | 5.74 | |||
夏琨 | 4.05 | |||
嘉興華控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 3.72 |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南京)協同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 3.33 | |||
北京眾智聯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2.89 | |||
陜西省航空高技術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 | 2.88 | |||
深圳市達晨創坤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伙) | 2.88 | |||
西藏國科鼎奕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 2.88 |
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
2021年度審計報告數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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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23111.16 | 7751.75 | 5034.34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97392.36 | 29810.1 | 67582.27 | ||
審計機構 | 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2年09月30日財務報表 |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5806.84 | -4095.44 | -4014.37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94064.83 | 28496.93 | 65567.9 |
其他披露的內容 | 1. 本項目的掛牌價格為人民幣25501.53萬元。國科科儀控股有限公司轉讓標的企業703.125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15%),轉讓價格22501.35萬元;中科院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轉讓標的企業93.75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2%),轉讓價格3000.18萬元。如果本項目形成競價,價格增值部分由國科科儀控股有限公司及中科院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按各自轉讓比例分配。2. 意向受讓方須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諾函》原件(聯系轉讓方領取,聯系人:楊帆,010-82548187)及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后,方可查閱在北交所備查的相關項目資料或開展盡職調查。3.標的企業具有軍工保密及研制生產相關資質。意向受讓方須自行了解《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辦法》《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后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及其申報指南的有關規定,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部門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項目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決定是否受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北京產權交易所會同轉讓方向意向受讓方出具的《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不代表意向受讓方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意向受讓方確定為受讓方并不意味著其符合作為標的股權持股股東的全部條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亦不必然能獲得監管部門的審查批準并作為標的股權的持股股東。4. 其他詳見北交所備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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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基本情況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國科科儀控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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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北二條13號7幢7層709房間)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 |||
法定代表人 | 張永明 | 成立日期 | 2019-01-30 | |
注冊資本(萬元) | 40000.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商務服務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8MA01H4RN15 | 經營規模 | 中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32.64%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15% | |
持有股份數(萬股) | 1530.03 | 擬轉讓股份數(萬股) | 703.125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
國資監管機構 | 中央其他部委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科學院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1210000000001471XN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科學院控股有限公司 | |||
批準日期 | 2022-10-08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其他 | |||
決議文件名稱 | 國科科儀控股有限公司股東決定(2022年第二次) | |||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科院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區北三環中路29號院3號樓10層1103、1105、1106)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 |||
法定代表人 | 白建偉 | 成立日期 | 2019-10-30 | |
注冊資本(萬元) | 55000.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商務服務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MA01NH8N99 | 經營規模 | 小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2%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2% | |
持有股份數(萬股) | 93.75 | 擬轉讓股份數(萬股) | 93.75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
國資監管機構 | 中央其他部委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科學院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1210000000001471XN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科學院控股有限公司 | |||
批準日期 | 2022-10-26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其他 | |||
決議文件名稱 | 中科院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決定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北京國科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6.875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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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底價 | 25501.53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 本股權轉讓掛牌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后,即視為已經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轉讓標的披露的內容,已經完成對標的公司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2. 意向受讓方須在通過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交納7650.459萬元保證金到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3. 截止掛牌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如征集到兩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評審辦法參照招投標評分辦法;如征集到三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投標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4. 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扣除相應的意向受讓方交納的全部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給相關方造成的損失的,相關方可繼續追償:(1)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通過資格確認并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評審或招投標程序的;(3)投標報價低于轉讓底價的;(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或交易服務費的;(5)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6)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產權交易合同》、交易規則、掛牌條件要求的。5. 本項目意向受讓方須以貨幣方式支付保證金及交易價款,幣種須為人民幣。6. 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時須書面承諾: (1)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2)意向受讓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3)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轉讓標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報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內容,以及已經完成對本項目的盡職調查。(4)意向受讓方支付保證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企業債權債務、資產狀況等原因終止項目成交工作的推進,否則將全額扣除意向受讓方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證金;(5)若出現“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第4條所述的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交納的全部保證金,先用于補償北交所的各項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經濟補償金,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有權按照實際損失繼續追訴;(6)若因受讓方原因,導致未在規定期間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或受讓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剩余交易價款,且雙方協商未果的,轉讓方有權決定是否解除《產權交易合同》并將轉讓標的另行處置。如轉讓方決定解除《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已支付的款項用于支付北交所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后,剩余款項在扣除不低于本項目掛牌保證金的金額作為轉讓方補償金后無息退回給受讓方;(7)我方已自行對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辦法》《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后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及其申報指南等有關規定的要求,我方承諾我方符合作為本項目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決定受讓本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我方知悉并同意:北京產權交易所會同轉讓方向我方出具的《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不代表我方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我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并不意味著我方符合作為標的股權持股股東的全部條件,并且即使我方成為受讓方亦不必然能獲得監管部門的審查批準并作為標的股權的持股股東。7. 意向受讓方須在遞交受讓申請的同時提供本項目公示期內由銀行出具的不低于本項目轉讓底價的存款證明文件(若為不同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文件,出具時間應為同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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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 意向受讓方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2. 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3. 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4.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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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設定 | 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 | 7650.459萬元 | |||
交納時間 | 意向受讓方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交納。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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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競價方式
競價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競價方式: 招投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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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一、投標人受讓報價(報價貨幣為人民幣,滿分50分) 投標人應以人民幣為本位幣,針對受讓標的進行報價。 1. 有效報價最高者,得50分。 2. 受讓報價與掛牌價格相同的,得基本分35分。 3. 各投標人的報價得分: F = 35+ [(受讓報價—掛牌價格)/(最高報價—掛牌價格)]×15 二、意向受讓方對于標的企業的整體認知和對標的企業未來發展的支持(滿分 40 分) 評標委員會成員將從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全面性等方面對投標人提交的標的企業發展規劃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 1.意向受讓方對標的企業及控股股東的整體認知(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文化、經營理念和公司治理方式等方面)。 2.意向受讓方對標的企業提供資源、技術等方面支持的力度,和所提供的支持與標的企業未來發展的匹配程度。 三、意向受讓方的綜合實力與能力(滿分10分)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投標人提供的業務介紹、資產證明等相關材料對投標人資產狀況和信譽、投標人管理能力和水平等進行綜合判斷并評分。 1.意向受讓方的綜合實力(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狀況、技術實力及與政府機構的溝通協調能力等)。 2.意向受讓方在軍工或特種工業領域項目的運營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