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朋投資淺見┃《公司法》的修訂亮點(部分) 時間: 2024-03-05 14:26:07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訂進一步加強了對中小股東股東權利的保護,通過完善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打擊了部分公司“打腫臉充胖子”的現象,增加強化了董監高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報告義務和賠償責任,進一步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人的規范。因此一些法律界人士形象地比喻新《公司法》是中小股東的春天,債權人的夏天,董監高的秋天,控股股東/實控人的冬天。鑒于篇幅有限,億朋投資在本篇文章中對新修訂的《公司法》的部分亮點進行了梳理,分享給各位共同學習。
亮點一:明確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會計憑證,加強了對中小股東查賬權的保護
針對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除會計賬簿外,股東也可以要求查閱會計憑證。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并且上述中介機構可以復制有關材料。但是當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本條第五款明確,股東也可以要求查閱、復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擴大了股東知情權范圍。針對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適用新《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應規定。但是如果該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對持股比例有較低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復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的相關材料。
修訂前的公司法僅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并未明確股東是否可以查閱公司會計憑證。在此之前的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認為根據《會計法》,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并列關系,會計賬簿不包括會計憑證,據此不支持股東查閱會計憑證。但是,有些法院認為會計憑證是會計賬簿的編制依據,為保障股東的知情權,應支持股東查閱會計憑證。此外,也有一些法院認為股東行使知情權原則上雖不能查閱會計憑證,但是有證據顯示會計賬簿可能存在作假嫌疑的,視具體情況,可以支持股東在查閱會計賬簿的同時查閱相關會計憑證。然而,絕大部分情況下,對于起訴的中小股東來說,舉證是非常困難的。2023年的這版修訂解決了這一爭議。
亮點二:增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五年最長期限,將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常態化
1、五年內實繳的對象為新《公司法》施行后新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及所有存量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參照登記機關統計的企業平均存續期限,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出于維護穩定市場秩序的客觀需求,對于2024年7月1日前已設立的公司,新公司法未采取“一刀切”做法,暫時性、過渡性的承認和尊重“老公司”的客觀存在,對于出資期限超過5年的“老公司”,其未來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調整至5年內。同時,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但是這個所謂的“規定的期限內”(即 過渡期)到底多久?出資期限、出資額的何種情形將被認定是“明顯異常”有待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在后續作出具體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2023年12月30日發布的《完善認繳登記制度 營造誠信有序的營商環境》的政策解讀中指出,對于“明顯異常”的界定,將根據公司登記數據客觀分析和實際工作情況作出科學規定,受到影響的將是明顯違反真實性原則、有悖于客觀常識的極少數公司。
2、五年內(或過渡期屆滿前)未實繳到位的后果
對于根據規定未于五年內實繳到位的新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未于過渡期屆滿前實繳到位的存量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明確“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存量公司的應對措施
(1)變更出資方式,逐步實繳出資
對于已成立的存量公司,并且股東具有出資能力的,除以貨幣出資之外,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股東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逐步實繳到位。但是另一方面,非貨幣出資的稅負評估較為復雜,根據非貨幣出資的形式不同,稅負存在較大差異。簡單舉例來說,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若以上市公司股權(股票)出資,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稅率一般為6%;若以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資,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因此,企業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在考慮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還應注意提前測算,把潛在稅費負擔作為出資成本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
(2)股權轉讓
對于無法如期履行實繳出資義務的股東來說,若其他原股東或第三方投資人有受讓意愿的,也可考慮采用股權轉讓的方式應對。但億朋投資在此需特別提示,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因此,對于擬采取股權轉讓方式應對限期認繳制的股東而言,應當謹慎選擇受讓人,充分考慮受讓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出資能力等問題,避免在股權轉讓后轉讓人仍然要面臨承擔相關責任的法律后果。
(3)注銷
目前政策并不要求公司注銷前必須實繳到位,對于已不再運營或暫時無實際業務經營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可按照法定程序對公司進行注銷。
(4)減資
對于公司有實際業務經營但認繳資本金額與實際出資能力相差較多的企業,可以進行減資,公司減資流程可參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由于篇幅有限,億朋投資在此暫不展開。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減資行為較為復雜,不僅要重視程序合法性,還要考慮、協調、保障各利益主體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要審慎處理,不可盲目進行,防止對公司、股東或債權人造成損害,從而導致相關股東、董監高等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第二百二十六條為《公司法》新增條款,完善了公司違法減資的法律后果。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亮點三:橫向法人人格否認規定落地,明確關聯交易各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進一步保障公司債權人利益
該項修訂在法律層面確立了非母公司的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直接規范依據,有助于使司法實務中對相關糾紛的裁判告別需參照適用順向法人人格否認規則的局面,降低司法裁判的技術難度。
雖然新《公司法》新設了公司橫向人格否認制度,給債權人提供了新的救濟途徑。但在實踐中,債權人作為外人很難拿到直接證據。因此,在適用該制度時,應注意舉證責任、舉證標準、適用范圍、法律責任、程序要求等方面的要求,確保訴求合法有效。
亮點四:吸收了新一輪國企改革成果,將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成熟定型
1、設“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專章,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相關規定經過多年股權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些集團公司已不再是國有獨資公司形式。例如,國資委監管的包括南方電網、物流集團、稀土集團等14家央企已成為股權多元化的集團公司,財政部監管的工農中建中央金融企業也已整體上市,成為了股份公司。因此,修訂前的《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已不再適用;此次修訂設立“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專章(第七章),完善了國家出資公司相關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國家出資公司的框架體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出資公司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家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家出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也就是說,國家出資公司為一級公司,并不包括二級及以下子公司,公司類型有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家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出資公司的子公司不在新《公司法》第七章的特別規定之內,適用新《公司法》的其他規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對比不難看出,新《公司法》對“國家出資公司”的定義與《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定義有所不同,是將“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排除在外的。
2、進一步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特別明確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為整合審計監督力量,減少職責交叉分散,避免重復檢查和監督盲區,增強監督效能,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隨后,國務院國資委監督局進行職能調整,地方國資委將國企監事會轉隸同級審計部門,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探索實踐審計委員會行使監督職能。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新《公司法》授予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是從管決策也要管監督的角度作出的規定,將大大強化監督力量。
3、將近些年國有企業“強內控、防風險、促合規”的改革成果反映在新《公司法》里,促進國有企業基業長青,打造“百年老店”
黨的十九大以后,黨中央明確提出習近平法治思想,把全面依法治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為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國資委高度重視合規管理工作,將2022年確定為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強化年”,進一步加大推動力度。2022年8月,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2 號),通過部門規章對中央企業進一步深化合規管理提出明確要求,提出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億朋投資曾發布過中央企業合規管理的系列解讀文章,歡迎大家翻看回顧。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七條規定:“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 ?!豆痉ā反舜涡抻喰略黾拥娘L險防控,合規管理方面的內容,將國家出資公司防范風險上升為法律規定,為國企“強內控、防風險、促合規”提供了法律支撐,有利于其進一步落實依法經營、合規管理,防范風險、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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