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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政策解讀 時間: 2024-10-23 13:36:43
為推動國有企業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更好適應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新形勢,近年來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印發了系列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方面的政策文件,億朋投資在之前的公眾號文章中就其中部分文件為大家作過針對性的解讀。在此基礎上,我們系統梳理了截止到現在有關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主要政策,并結合國資委的窗口指導意見和企業實務工作中常見的幾個問題,分享給大家共同學習。    

 
一、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政策

表格1基本涵蓋了截止目前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的主要國家法律、國務院令、國資委令及相關補充通知,具體如下所示:


表 1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政策
政策文件 備注
《企業國有資產法》(主席令第五號)、《公司法》、《資產評估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委產權[2006]274號)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審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產權[2009]941號)  
《中央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10〕71號)  
《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選聘評估機構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11〕68號)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13〕64號)  
《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 首次對資產評估管理的范圍進行了精簡,即對一些可能不會產生國有權益變動的經濟行為初步進行了放權
《關于建立中央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6〕41號)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評估機構備選庫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6〕42號)  
《國資委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關于推進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科創規〔2020〕15號) 如何對知識產權進行定價,有專門規定,需注意
《關于支持鼓勵“科改示范企業”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企改辦發〔2022〕7號) 如何對科技成果進行定價,有專門規定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 對32號令的延續補充,涉及資產評估相關條款
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 首次提出中央企業應對資產評估項目實施分類管理;明確八類可不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確定五類可進行估值的情形;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等資產交易流轉定價方式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的政策主要由上位法、國資委號令和指引類文件組成,歸納總結后如表2所示:


表 2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政策歸納總結
層級 名稱 備注
上位法
(兩法兩令)
《企業國有資產法》
《資產評估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起草所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的原則、指導思想、框架
國資委號令
(三令兩通知)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 資產評估管理的核心文件 三令兩通知解答了:
什么樣的經濟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什么樣的經濟行為有除評估之外的定價方式?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 境外企業在境外發生經濟行為可以估值;跨境的轉讓、注資需要評估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 規定了一些增資、轉讓情形,可以審計或評估定價。
《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 首次對資產評估管理的范圍進行了精簡,即對一些可能不會產生國有權益變動的經濟行為進行放權。對國有全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或非同比例增減資、同一集團內部不影響國有權益變動的轉讓,只要履行相關決策程序且股東同意,可以通過審計方式進行定價。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 獨資、全資企業之間轉讓;是對32號令的延續補充
指引類文件 兩指引 《中央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10]71號) 關于核準的工作指引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13]64號) 關于備案的工作指引,主要是相關報告的審核要點及要求。
實務中用的最多,是有史以來最詳細的指引文件,對包括評估審計、土地礦權、境外估值報告等,都有對應的審核要點及要求規定。
兩個補充通知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274號) 明確評估機構委托原則;
首次提出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采用兩種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即 中央企業開始集體采用收益法是從274號文開始,在此之前以資產基礎法為主。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審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941號) 提出了三種瑕疵情況,并要求必須處理好該三種瑕疵問題才能履行核準、備案手續。這三種瑕疵包括:權屬資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評估程序受限;資產評估對應的經濟行為中存在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瑕疵。
首次要求收益法九張表,即 收入預測表及說明;成本及費用預測表及說明;折舊和攤銷預測表及說明;營運資金預測表及說明;資本性支出預測表及說明;折現率選取、計算、分析及說明;負債預測表及說明;溢余資產分析及說明;非經營性資產分析及說明。
一庫一公開 《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選聘評估機構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11]68號)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評估機構備選庫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6〕42號)
《關于建立中央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6〕41號)
針對評估機構庫的建立、調整及評估機構的選聘等事宜做了詳細規定。
 
 

二、實務操作中的常見問題

(一)哪些經濟行為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可以分為下面五類。

1、類型一:無償劃轉

對于無償劃轉這類經濟行為如何進行資產評估的規定分散在《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簡稱“239號文”)、《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簡稱“95號文”)、《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簡稱“39號文”)和《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簡稱“8號文”)之中。

根據239號文的規定,無論對于轉讓方還是受讓方,僅允許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這幾類主體之間國有產權的無償轉移。需注意的是,239號文要求其中一類主體必須是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即企業僅有一個國有股東。但是,到2014年國資委印發《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后,95號文把無償劃轉的范圍由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擴展到了國有全資企業,即允許存在多元化國有股東的企業進行無償劃轉。2022年出臺的有關無償劃轉的文件是39號文,39號文實際上是把95號文中規定的無償劃轉的范圍進一步擴展到了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即 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都可以無償劃轉,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今年一月份國資委產權局印發了8號文,8號文把無償劃轉的范圍擴展到了資產,即 當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符合國資監管有關規定無償劃轉股權、資產時候,可以不對相關標的進行評估

2、類型二:產權轉讓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簡稱“32號令”)和95號文之規定,對于同一控制下的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與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可以審計定價,不進行評估。

在32號令和95號文的基礎上,2022年印發的39號文有所突破,即32號令和95號文規定了同一集團內部哪些產權轉讓行為可審計定價不評估的情形,95號文擴展到了跨集團之間的情形。根據39號文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央地之間、央企之間,甚至是跨國資監管部門之間的企業,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該轉讓方、受讓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價格可以審計定價,不進行評估。《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簡稱“8號文”)對上述32號令、95號文和39號文同一集團內、跨集團之間的產權交易可不進行評估做了總結。對于8號文、39號文的把握和理解億朋投資之前發布過詳細的政策解讀文章,歡迎各位朋友翻閱查看。

3、類型三:資產轉讓

(1)鑒于國資委的監管定位、國資委產權局的監管思路一直針對的是股權管理,認為企業資產是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因此相關文件中一直未明確企業之間資產轉讓也可以不進行評估。但是根據國資委對政策的解讀和窗口指導意見,可以明確,對于符合上述產權轉讓可不進行資產評估條件的,資產轉讓均可參照執行。億朋投資在此需特別提示的是,盡管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間資產轉讓,國資監管口徑不要求進行資產評估,但是可能涉及到稅務問題時,要求依然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因此企業應同時注意做好和地方稅務部門的溝通工作。

(2)以下三類資產轉讓可不進行資產評估,此處億朋投資單獨強調,進行提示:

1)金額劃線

對于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的資產轉讓可不進行評估。

2)土地收儲

對以政府收儲補償標準為主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但鼓勵企業爭取合理補償。

3)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

《國資委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關于推進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科創規〔2020〕15號)(簡稱“15號文”)規定,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收購時,通過評估、協議、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依據15號文的要求,對于知識產權的轉讓定價,還是要應評盡評,對于確實無法通過評估定價的,可以協議定價、拍賣、掛牌交易定價。
《關于支持鼓勵“科改示范企業”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企改辦發〔2022〕7號)(簡稱“科改十條”)規定允許對于前沿技術涉密技術等評估確有難度的,報經集團公司批準后,可以采取市場詢價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值。科改十條中規定的“其他合理方式”實際上可理解為參照15號文執行,即除采取市場詢價外,也可以采用協議、拍賣、掛牌交易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值。

《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規定,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等資產轉讓、作價出資、收購等經濟行為時,應當依據評估或估值結果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經咨詢3家及以上專業機構,確難通過評估或估值方式對標的價值進行評定估算的,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通過掛牌交易、拍賣、詢價、協議等方式確定交易價格,其中掛牌或拍賣底價可以參照其賬面價值、歷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的交易標的為原創性技術、前沿性技術、涉密技術、“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及主要任務為研發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等產品且尚未形成穩定銷售收入的,可以采用估值定價。

4、類型四:增資、減資


增資 減資
《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32號令;《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 《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
原股東同比例增資;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
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
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
原股東同比例減資;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獨資、全資出資企業減資;
國有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減資(未造成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比例變動);
 
提請大家注意的是,部分國有集團公司股權多元化后變成非國有全資企業,當對該類企業增資時候,依然需要進行評估

5、類型五: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內部管理規定,有相應的價值判斷依據)

除以上提到的四類經濟行為外,還有以下幾種情況企業是企業在實務中經常遇到,可能會有疑問的,億朋投資在此簡要說明。

(1)司法機關主導的破產清算、涉訴資產:鑒于司法機關會組織履行一系列評估程序,因此企業沒必要對涉訴資產重復進行評估。

(2)主營業務為租賃的企業對外租賃。

(3)融資租賃。

(4)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改制: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并且股東及其持股比例不變。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不評不備不代表企業不對上述四類事項涉及的資產價值進行判斷,企業應根據內部對該類事項的相關管理規定,根據要求的價值判斷手段和路徑確定其價值。
 

二、吸收合并是否要履行資產評估程序?

雖然《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簡稱“12號令”)中第七條規定除無償劃轉外,國有獨資企業之間的吸收合并可以不進行評估,但是根據國資委的窗口指導意見,12號令早在2005年就出臺了,時間較早,這之后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因此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之規定,無論何種情況之下都要對吸收、合并雙方進行評估,和股權架構無關。

如此要求的邏輯和原因,億朋投資在此簡要闡釋說明。擬進行吸收、合并的企業與被吸收、合并的企業經營效益有區別,有可能擬進行吸收、合并的企業經營效益差,也有可能被吸收、合并的企業經營效益差,吸收、合并過程中會涉及到股東權益、債權人權益,如果對雙方進行資產評估后,雙方評估價值都是正的,那么這類吸收、合并不會造成任何國有權益損失;但是如果一方評估價值是負的,則需要進行對應提示,審慎作出是否進行吸收、合并的決策,同時注意防控相關法律風險。
 

三、資產轉讓可以不進行評估的標準

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國資辦發[1992]36號)(簡稱“36號文”)第六條的規定,“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占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因此目前仍延續上述定義標準,即根據上述36號文第六條的規定反推,轉讓賬面原值低于100萬元的資產不是36號文中定義的“資產轉讓”經濟行為,賬面原值低于100萬元的資產進行轉讓可以不評估。

億朋投資提示大家關注構成符合上述條件的三要素,即:(1)賬面原值而非賬面凈值;(2)100萬元;(3)資產轉讓而非其他經濟行為。請各企業在實務操作中注意。

2、《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將上述36號文中可不進行評估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原值由10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根據8號文的規定,在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當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擬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或出售、租賃能夠獲取公開市場價格的房產時可以不對相關標的進行評估

億朋投資在此提示企業,盡管8號文放開了對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資產公開掛牌評估的要求,但企業在實務操作中務必要注意需結合本集團內部有關資產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制度要求執行。例如,大多數情況下,央國企集團對(主營業務為非房產租賃、房地產開發銷售)房產租賃項目不強制要求評估,但對房產產交所掛牌轉讓處置的項目一般都要求評估及備案,即要求可能更為嚴格。
 

四、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轉讓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是否需要履行資產評估程序?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簡稱“12號令”)的適用范圍為公司制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退出等行為可以參照12號令的相關規定對標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規認可或行業通用的方式方法確認標的企業的價值

此外,2024年印發的《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進一步明確:“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以下經濟行為時,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相關標的進行估值中央企業管理基金按照市場慣例對外投資或轉讓所持股權;標的為有限合伙企業份額的交易”。

 
五、國有企業注銷是否要履行資產評估程序?

(1)國有企業在注銷時,如果涉及資產轉讓變現、以非貨幣資產償債、非貨幣資產在不同股東之間進行分配等情形,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并履行備案程序

國有企業在注銷時發生上述情形時,可以參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簡稱“12號令”)第六條的要求。根據12號令第六條之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五)產權轉讓;(六)資產轉讓、置換;(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九)資產涉訟;(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2)如果企業符合簡易注銷條件或者清算報告顯示賬面只有貨幣資產或者相關資產、負債為零,則可以不進行評估。

(3)單一股東的企業清算注銷,資產及負債由股東承接,可以不進行評估。

此外,2024年印發的《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也明確規定,解散注銷未發生債務或已將債務清償且不涉及非貨幣資產在不同股東之間分配的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或資產、負債由原股東承繼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不對相關標的進行評估
 

六、參股企業涉及相關經濟行為、轉讓參股企業參股股權時,是否要履行資產評估程序?

1、參股企業涉及相關經濟行為時,是否要履行資產評估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國有參股企業如果發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即12號令)第六條列示的行為時,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國資監管相關規定,發表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股東意見,最終以公司決策為準。

《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第四條(二)規定: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參股的企業發生轉讓或者受讓股權及資產、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非國有股東增資及減資、解散清算、收購非國有單位股權及資產等經濟行為時,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比照現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規定,發表對相關標的進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的股東意見,最終以參股企業決策為準

2、轉讓參股企業參股股權時,是否要履行資產評估程序

一般情況下,國有股東轉讓參股企業參股股權時,應根據國資32號令等相關規定,履行對應評估、備案及公開掛牌轉讓程序。但是,特殊情況下,即根據《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的規定,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無法獲取標的企業資料的參股股權時,可以不對相關標的進行評估
 

七、交易價格是否必須等于經核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未硬性要求交易價格必須等于經核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但是交易價格要以經核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即 12號令)第二十二條只規定了企業在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要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即 32號令)中有兩條涉及到交易價格和經核準或備案值之間的關系,即“兩個不低于”:首次掛牌不能低于核準/備案值,非公開協議轉讓不能低于核準/備案值。32號令第十七條規定,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第三十二條規定,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8號文要求企業應當以評估結果或估值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并結合經濟行為目的、協同效應、交易雙方談判情況等合理確定交易價格。企業對外轉讓標的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對外收購標的價格高于評估結果110%時,應當經經濟行為批準單位充分論證合理性并書面同意后繼續交易。作價參考依據為估值區間的,交易價格應當在估值區間內。

 
八、發現應評未評、應備未備事項,企業是否可以通過補評、補備的方式完善工作程序?

明確不可以!一旦存在應評未評、應備未備事項,則該瑕疵永遠存在,企業不可以通過補評、補備的方式完善之前未履行到位的工作程序,但是可以通過追測性評估的方式幫助企業判斷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
第二十一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    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

 

九、多個國有股東發生同一經濟行為時的評估機構委托

參照《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274號)第三條規定:有多個國有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股最大股東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國有股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根據《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的規定,多個國有股東對同一評估對象發生相同經濟行為時,經協商一致可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由其中一方委托專業機構評估或估值,并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注意:協商一致后,其他國有股東應當對委托的國有大股東出具同意其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委托書,國有大股東辦理完成后,應當對其他國有股東出具同意其使用評估結果的函。(協商一致,也可以由其他股東履行程序,但是要保留協商往來的函件、委托書等書面文件)
多個國有股東同時發生對外并購同一標的企業行為時,經協商一致,可參照上述管理規定。
 

十、關于共同委托評估機構的相關問題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274號):

第二條 企業發生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等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委托。

注意: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是企業實施相關經濟行為時的作價參考依據,是具有商業價值的重要信息,不宜由交易雙方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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