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宣法 合規管理:淺析“國資發產權規17號文”(二) 時間: 2025-03-12 23:28:39
三、資產轉讓1、延續8號文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九條 資產轉讓按照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由轉讓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資產評估工作,并完成資 產評估備案程序。按照規定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方應當明確定價依據。
【億朋解讀】對于符合8號文可以不進行評估的情況,轉讓方應提交定價依據。
2、明確低于100萬元的資產轉讓信息披露時間
第八十一條 轉讓方應當明確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資產轉讓底價低于100萬元的,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含)且低于1000萬元的,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含)的,公告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億朋解讀】在32號令基礎上,對于“資產轉讓底價低于100萬元的”,公告時間進行明確。當前,也是按照不少于5個工作日執行的。
3、新增調整轉讓底價信息披露公告時長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項目,首次信息披露轉讓底價低于1000萬元的,公告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轉讓底價高于 1000萬元(含)的,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億朋解讀】細化管理信息披露時間,壓縮資產轉讓周期,提高資產盤活效率。17號文進一步細化了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露信息的項目的公告時長,對于首次信息披露轉讓底價低于1000萬元的,公告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這也符合國資委積極推進央企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相關要求。
4、完善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第八十四條 交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指定結算賬戶。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經國家出資企業同意,可以參照企業產權轉讓的相關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確保價款按期回收。
【億朋解讀】32號令第五十二條規定,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17號文在“一次性付之外”,新增“分期付款方式”,旨在進一步提升國有企業資產盤活效率。當然,在實際項目操作中,要根據標的資產的性質、特點、規模,是否適合采取分期付款,特別是資產殘值較小的,一般還是建議使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四、其他
此外,在其他規定、附則章節中,增加或修訂了關聯交易回避、信息披露公告中止及起算時間相關事項:
第八十七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項目相關工作人員及有關聯關系的關聯方擬參與交易的,應當符合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回避等有關規定,且不得參與方案制定、審批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八十九條 信息披露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后,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決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經轉讓方、增資企業申請恢復后的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累計披露時間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九十六條 本規則所提及的公告期限,以產權交易機構網站發布當日為起始日,累計公告時間不少于相關規定要求。
【億朋解讀】
1、新增關聯交易回避規定
17號文要求,如涉及管理層、項目相關工作人員等與項目有直接或關聯關系的關聯方擬參與交易的,應當符合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回避等有關規定,且不得參與方案制定、審批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2、關于中止信息披露公告的相關規定
17號文規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經轉讓方、增資企業申請恢復后的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累計披露時間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3、修訂項目信息披露公告起算時間
17號文規定,公告期限以產權交易機構網站發布當日為起始日,累計公告時間不少于相關規定要求。在此之前,一般是交易機構項目發布次個工作日為披露公告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