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中外部董事的認定的問題 時間: 2023-04-14 10:14:39
問:《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第二款“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應當明確由出資人機構或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中對于“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是怎么認定的,比如二級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委派,其中一人勞動關系在出資企業,一人在二級公司,是不是勞動關系在出資企業的董事就是外部董事,而勞動關系在二級公司的董事成員就不是外部董事?這個“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是指哪些人?
答2022-07-25: 一、外部董事一般是指由非公司員工的外部人員擔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有關職務以外的其他職務。二、根據《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因此,第十條規定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是指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層面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董事會。三、適用于本辦法的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如未實現外部董事占多數,應結合企業實際,逐步增加外部董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