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國務院國資委網站五大互動熱點 時間: 2025-02-06 16:35:14
1、關于32號令以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問題的咨詢Q: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之間進行股權轉讓,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請問:如果同一國家出資企業的各級控股企業之間因股權轉讓造成轉讓標的公司國有股權比例變動的(但仍為同一國家出資企業控股),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用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嗎?
A: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一條:“(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之間進行產權轉讓的,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關于國有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產品開展衍生品投資問題的咨詢
Q: 根據《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0〕8號)要求,銀行、期貨、保險、證券等持牌類金融機構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格遵循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請問:國有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對于所管理的不含有自營資金的基金產品,投資策略需要涉及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是否無須適用8號文以及17號文的規定,可以按照監管機構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文件和基金產品的投資合同,合法開展金融衍生品投資?
A: 經研究,根據《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0〕8號,以下簡稱8號文),現就問題中涉及的有關政策答復如下,供您結合實際合理判定、規范業務操作流程:
一、8號文要求,銀行、期貨、保險、證券等持牌類金融機構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格遵循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二、持牌類金融機構是否適用8號文,按如下原則把握:持牌類金融機構開展自營的貨幣類、商品類衍生業務,要遵循8號文,開展代客資產管理、期貨經紀、風險管理服務試點等業務,以及除貨幣和商品類的其他衍生業務,不適用。
三、8號文監管范圍主要為中央企業,其他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同級國資委關于金融衍生業務的監管規定。
3、關于參股企業股權無償劃轉審計評估委托人問題的咨詢
Q: 請問按照《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若劃轉企業為參股公司,該審計中介機構應由誰來委托?是劃出方委托,還是劃入方委托,還是被劃轉企業委托?
A: 經研究,《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對被劃轉企業審計工作的委托方沒有明確要求,相關方可協商確定。
4、關于國有資產轉讓的產權交易機構問題的咨詢
Q: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第四章 企業資產轉讓,第四十八條 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上文所述的“產權交易機構”是否包括阿里資產和京東資產交易平臺?如不包括,具體包括哪些機構?
A: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五十四條規定,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范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并對外公布名單。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滿足相應條件。為此,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關于調整從事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產權交易機構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20〕333號)、《關于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中央企業權益類交易業務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21〕137號)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地方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所屬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公布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
5、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問題的咨詢
Q: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請問:國有企業從地方AMC公司購買債權(不良資產),再將債權轉讓給非國有企業。轉讓非國有企業時需要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嗎?該情況是否屬于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轉讓業務?
A: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四十八條的“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指歸屬于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之間。“特定行業”是原則性要求,一般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業主管部門對資產處置有特定要求的行業。國有企業開展或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轉讓業務不屬于32號令的規范范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