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中規定,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資協議中或以其他方式約定股權回購、股權代持、名股實債等內容。
問:如果在增資協議中僅約定特定情形下股東享有回購其他股東股權的權利,而非具有回購的義務或責任,請問這樣的約定是否仍符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的相關規定?
國資委回復:企業進場增資過程中,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資協議中或以其他方式約定股權回購的任何內容。
二、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2號令第十九條問題的咨詢
32號令第十九條、國資發產權規〔2025〕17號第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問: 對于該條理解,若該轉讓項目的資產評估報告先于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12個月內失效,是否需要重新對該轉讓項目進行資產評估,并重新履行審計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還是以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12個月為準,等超過12個月再重新履行轉讓工作程序。
國資委回復: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十九條等相關規定,產權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日評估報告應當在有效期內,此后,如果轉讓項目自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12個月仍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轉讓方擬繼續掛牌轉讓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三、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2號令是否包括債權轉讓業務問題的咨詢
請問: 國有企業開展或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轉讓業務是否屬于32號令的規范范圍?是否一定需要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國資委回復: 國有企業開展或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轉讓業務不屬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的規范范圍,所涉及的資產轉讓不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土地使用問題的咨詢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條提到,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請問: 這里的土地使用權是不是只有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核算的情況下,才屬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的國有資產管理范圍,轉讓需要進場交易?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權作為存貨的一部分,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不再進行開發的凈地(非退地給國土),是否需要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評估并進場交易?
國資委回復: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銷售產品的行為不屬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的規范范圍,不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
五、關于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問題的咨詢
請問:1、《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是否還有效? 2、如果有效,其中第二十二條中提到“對企業較大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建立合規性核準制度”,這個合規性核準如何實踐?
3、企業較大資產損失的金額標準如何衡量?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其中“子企業”是否包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即“國家出資企業的孫公司”?以及如何認定是否“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
國資委回復:1、《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目前仍然生效。2、 “對企業較大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建立合規性核準制度”的實踐方式主要是納入年度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企業、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關材料進行檢查審閱。3、 企業較大資產損失的金額標準根據各中央企業經營情況和收入、利潤等財務指標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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